我們有ㄧ份執行業務所得稅,應於今年1月繳款,因有所延誤,於6月主動補繳稅款。但卻發生以下狀況:1.繳款書應為自動補繳類我們卻選到ㄧ般案件類 2.銀行也僅收逾期息未收滯納金。本月(11月)卻收到國稅局發文要補繳滯納金,請問我要怎麼主張我的確是適用自動補繳案件?可以直接申請更正嗎?

2016-11-08 12:18 pm

回答 (1)

2016-11-09 12:42 am
1.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貴公司此案已是屬[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無誤.故不處以[[漏稅罰及該法規定的41-45條的處罰]].不會因勾選錯了就無效的.
2.但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之行為罰並未因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的規定而免責.所以要處滯納金的行為罰.[貴案應是超過30日.每兩日1%最多稅款15%]
參考: 談中順豐會計師事務所04-24716856
2016-11-09 2:39 pm
如果您能舉證當初未向所得人先行扣取,就可以只加計利息。
但如果貴公司當初已先向所得人扣取扣繳稅款,而逾期去作繳納,是加計滯納金,不能僅加計利息,所以您要能提出當初未扣取的證明。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提供您相關法令說明如下:
105/08/10-【扣繳稅款】給付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逾規定期限始向公庫繳納者,應加徵滯納金
http://www.jfcpa.com.tw/WebPage/ArticleDetail.aspx?ID=9674#.WCM0lk3_o5s
參考: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服務專線:(04)2317-7317 網址: http://www.jfcpa.com.tw/default.aspx 線上立即諮詢:http://www.jfcpa.com.tw/default.aspx 網址留言板:http://www.jfcpa.com.tw/WebPage/MessageBoard.aspx FACEBOOK:http://www.facebook.com/tax33333tax 點選加入LINE:http://line.me/ti/p/%40pim2779g 長知識按個讚 {若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歡迎補充或至我們的網站留言;我們的網站有提供線上立即免費稅務諮詢服務。} 搜尋Line id:@pim2779g加入「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訊息不漏接哦!


收錄日期: 2021-04-11 21: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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