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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士保障名額
1738年,福建台灣即議准,俟來京會試舉人達十人以上時,給予一名進士保障名額。
1757年,台灣諸羅縣人王克捷首中進士。1766年,台灣鳳山莊文進續高第進士。1823年道光三年癸未科會試,應試台灣舉人計11人,開單另請欽定中額,奉旨「台灣取中一名,嗣後台灣會試士子至十人以上,於題請中額本內聲明」,是年台灣淡水廳人鄭用錫,即依此保障名額高中進士,候選知縣(正七品),官至禮部鑄印局員外郎(從五品),旋因母老乞養。
舉人保障名額
1687年,清廷准福建台灣府鄉試另編字號,額外錄取舉人1名,以鼓勵士子,然1697年因從總督郭世隆所奏而撤去另號,俾閩省額內一體勻中;1729年,清廷從巡察台灣兼理學政御史夏之芳所奏,台灣貢監生員仍照舊例另編台字號,於閩省舉人額內取中1名。1735年與1806年,清廷復於閩省舉人名額內,各加取台士1名,於是台灣共有3名舉人保障名額。1829年,清廷予在台客家人1名保障名額。
1851年太平天國興兵,1853年入南京,各州紳民守城禦賊及團練捐輸出力者往往增額。清廷為籌措龐大軍費,乃議每捐銀30萬兩,增文武鄉試定額1名,台灣因地處海外故減其半,且閩粵籍分別計數。結果閩人捐得15萬兩,故1855年起又增1名保障名額,旋又續捐軍餉48萬餘兩,1858年起再增2名。故自1858年起,台灣共享有7名舉人保障名額(閩籍6名,粵籍1名)。1862年福建鄉試舉人錄取名額計共128名,其中就包括7名的台灣保障名額。
寬予台灣秀才名額,以廣功名之路
1686年,首任分巡台廈道周昌,鑒於台灣既入版圖,推廣文教自為海天第一要務,因台民盡屬南閩之人,天資多有聰慧,機智多有明敏,一經學問化同時雨,故宜廣其功名之路,鼓舞作興英才,因此建議寬予台灣名額。是(1686)年,清廷幾完全從周昌所請,寬予台灣取進文童生學額計56名(其中台灣府學20名,台灣縣、鳳山縣,與諸羅縣等三縣學各12名)。1723年,清廷復議准,彰化縣學科進文童8名。
客家秀才保障名額
1741年,清廷從巡視台灣御史兼提督學政楊二酉(山西太原人)所奏,粵民流寓在台年久入籍者,台屬四縣均有戶冊可稽,時應試粵童已700餘人,准其另編為新字號應試,共取8名附入府學,嗣再有續出應試者總以8名為額,故1741年全台可取進72名文童生為生文員(文秀才)。
及至1887年,台灣建行省,置台北府、台南府、台灣府,與苗栗縣、雲林縣、安平縣等,各府學、縣學名額亦行調整。是(1887)年全台取進學額計132名。
冒籍功名飛揚歸故里
清初台地草萊初闢,民人無暇文教,與對岸人多額少情形相較,自是易於獲取功名,從而吸引閩粵士子冒籍來台應試。1720年代中期,在台參加童試者多內地童生,是時諸羅縣學已建學三十年,其高中者多內地寄籍之士,縣學學生泉漳居半,興福次之,土著寥寥,內郡之不得志於有司者,群問東渡台灣,一旦取中,即飛揚而歸故里。
嚴禁冒籍
1727年,總督高其倬奏請將台灣各學寄籍諸生改歸本籍。是年,為保障台灣的漢族居民權益,雍正皇帝特頒綸旨,凡前冒進茲泮者改歸原籍,嗣後必生長台地及眷室有憑者,方得與試;然而台地流寓者多,冒籍弊端難稽,1750年代初,依舊冒籍縱橫。1760年代初,福建之福、興、泉、漳四府仍有不少稍通文墨,且不得志本籍者,指同姓在台居住者認弟姪,遠涉重洋,或兩地重考,或頂名混冒;1736-1765年間,福建晉江縣則共有10名舉人,是冒籍台灣生員名額與試取中。對此冒籍佔用台灣名額事,台灣諸羅縣紳士甚至於1755年憤而立碑,嚴禁冒籍應考。
1763年赴台視察之巡台御史李宜青,就認為冒籍頂名,藐功令而竊榮名,莫此為甚。次年,清廷從其奏,查明並嚴令禁止冒籍赴考。
參考: 戚嘉林,〈第十一章、科舉與任官〉,《台灣史》,(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2008),頁187-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