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國際慣例,絕大部分國家或地區皆規定入境之外國旅客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方可核准入境。
http://www.boca.gov.tw/content?mp=1&CuItem=32
1.適用對象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含普通、外交、公務護照),但日本護照效期僅須在三個月以上;美國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
2.美國緊急護照亦適用免簽證;汶萊、泰國僅普通護照適用,外交、公務護照不適用。
3.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者(美國國民除外)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或於抵達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或高雄小港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
4.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5.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