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軍事審判是指依軍法審判還是軍事法庭依一般法律審判?
戒嚴時期有各種罪名由軍事法庭審判,但是此種審判是指將人民「適用陸海空軍刑法並在軍事法庭審判」還是「適用一般刑法但在軍事法庭審判」?
回答 (1)
戒嚴法的實施
1949年1月5日,陳誠繼魏道明出任臺灣省主席,接著,兼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不久,剿共軍事逆轉,共軍於4月20日渡長江後分兵三路進向華南,臺灣省政府暨臺灣省警備司令部基於國防安全需要,宣布自1949年5月20日起,全省戒嚴。其要點為:
1.除基隆、高雄、馬公三港外,其餘各港一律封鎖,基隆、高雄兩港市,每日上午一時起至五時止為宵禁時間。
2.嚴禁聚眾集會、罷工、罷課及遊行請願等行動;嚴禁以文字標語或其他方法散布謠言。
3.居民無論家居外出,皆需隨身攜帶身分證,以備檢查,否則一律拘捕。
4.造謠惑眾、聚眾暴動、搶劫財物、罷工罷市、鼓動學潮、破壞交通者處死刑。
接著,政府各機關相繼制定許多輔助戒嚴的法規,例如同年5月24日,立法院通過「懲治叛亂罪犯條例」,對擾亂治安、金融及煽動罷工、罷課、罷市者,均處以重刑。5月27日,臺灣省警備司令部訂定「戒嚴期間防止非法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及「戒嚴期間新聞雜誌圖書管理辦法」。根據上述法規,人民的言論、集會、結社、請願等基本人權受到限制。此類戒嚴法令隨局勢演變,時有修訂或廢止,即使是實行中的法規,在執行上亦時寬時嚴。政治案件層出不窮,許多人以「通匪(中共)」、「藏匿匪諜」、「涉嫌叛亂」、「企圖顛覆政府」等罪名而被逮捕,判處重刑或死刑,其中,因冤案、錯案、假案而犧牲者為數不少。
參考: 黃秀政、吳文星、張勝彥,〈第九章、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政治變遷〉,《臺灣史》,(台北:五南圖書,2010),頁260-261。
收錄日期: 2021-04-30 22:00:4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61026075147AAUqlR9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