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讓狗安樂死 合法嗎?
我養了一隻約克夏,直到2年前結婚時,狗狗已經10年了,加上當初是撿到的,醫生推測撿到時約4-5歲,所以基本上是隻老狗
結婚後,狗不能帶到婆家,只能依賴娘家人,狗到現在因為青光眼已經完全看不到,加上年紀大,連在家裡都會迷路,上廁所只能在家外面的圍牆,他才上的出來(大小便皆是),所以不可能離開這個生活環境
娘家人雖然會餵狗吃飯,帶他上廁所,但因為家裡常沒人,很多時候狗都10-12個小時才上一次廁所
想安樂死的主因是 覺得狗狗很可憐,家裡的人都嫌棄他會偷尿尿&大便,那為什麼不縮短帶他出門上廁所的時間呢?然後一直碎念,覺得狗狗活的很沒尊嚴,加上年紀大,覺得他很可憐,有誰會比我更愛他呢,但現在看他這麼老,一堆病,每天都抓到皮膚會流血,骨頭又常痛到哀哀叫(有每天吃營養片&顧骨頭的)但他真的太老了,體味很重,也常被嫌
我這個想法會很自私嗎?但狗狗這樣活著真的快樂嗎?他因為完全看不到,加上沒活力也沒人陪他玩,每天,永遠 都躺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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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二、為科學應用目的。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以人道方式宰殺動物之準則。經濟動物之屠宰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人道屠宰作業講習。」「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3條、第11條第1項、第5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非不得宰殺寵物,惟除有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執行之;倘獸醫師認為不宜宰殺寵物,飼主自應給與必要之醫療,不得棄養,以免被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4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之規定處罰,那就得不償失了。
你好自私好殘忍 把牠丟在那邊等死 現又嫌麻煩要給牠安樂死 妳真的愛牠嗎?
當初讓他重生現在要賜死 牠是生命 有血有肉 當妳送他到動物醫院時 下一秒就是冰冷的屍體 雖然少了負擔 你卻害死一條狗
愛牠不忍看牠痛苦,我贊成到動物醫院問問看,作最後的努力試試
你既然這麼愛你的狗應該說服你的家人要多多照顧你的狗狗吧.....
我男友的狗狗也是老狗 也是體味很重有青光眼也是看不到 我們雖然不是一整天在家都還是很照顧她
既然養了它就要坦起那個責任 .. 希望有幫助到你..
狗前後也陪了你幾十年, 他現在老了, 病了, 如有能力就盡量給牠治療吧, 雖然牠現在老了, 病了, 但牠也花了十幾年的狗生陪伴你度過開心與不開心的日子, 亦或是安慰, 你真忍心給牠安樂死嗎?況且牠年紀大了, 可能也多活不了幾年了, 依我的看法是都養了這麼久, 就好好安然讓牠度過牠的餘生吧, 至於偷尿尿&大便, 不知是否可讓牠就近或可買訓練定點上廁所的訓練器或商品, 或可幫狗包尿布?( 沒養過狗, 但養過其他動物), 供你做參考
收錄日期: 2021-04-25 0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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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61024091444AA7mr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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