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ㄧ下,荷蘭人統治原住民是透過各社長老傳達政令,長老在轄區可行使何種權力?
A軍事權B司法權C財政權D行政權
麻煩大大幫忙~3Q~?
回答 (1)
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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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年(明崇禎九年)起,荷蘭人令其所征服的原住民各社選出長老,每年需集會一次,會上除宣達臺灣荷蘭當局的施政措施外,各長老需向臺灣荷蘭當局宣誓效忠。1641年後,此項集會稱之為地方會議(Landdag)。到了1644年卡侖(F.Caron)擔任臺灣長官時,地方會議的組合內容更加完備,其後,該項會議分開在北部、南部、東部和淡水四區開會,而各社長老一年一次集合於一定地點開會,會上一如以往,長老們需向臺灣荷蘭當局宣誓效忠,並報告其管下情形,同時還宣達荷蘭當局的政令。此等長老由臺灣荷蘭當局授給刻有荷蘭東印度公司標幟的藤杖,以示其合法性,平時在社內得行使司法權。
參考: 黃秀政、吳文星、張勝彥,〈第三章、國際競爭時期〉,《臺灣史》,(台北:五南圖書,2010),頁43。
收錄日期: 2021-04-30 21: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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