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權到香港永久居民的法則?
請問:一個內地女人與港人結婚,育有一女,先後獲得居留權,居港三年後與港人離婚,女兒撫養權歸男方,然後她隨即與內地男人結婚,並搬上大陸居住,甚少來港。想問四年後那女人是否仍可拿三粒星(即香港永久居民)呢?是否入境處會翻查出入境紀錄才批出三粒星的身份證呢?拿了三粒星身份證後,她是否有權申請內地丈夫來港呢?我是否可以告發她呢?
回答 (2)
1. No.
2. Usually no. The applicant usually is the one need to provide the proof.
3. Yes.
4. No - it does not concern you.
居港年期是以真正在香港居住的每一日計算的,要住滿7年才可成為永久居民;入境處當然會先調查,這是正常情序;是永久居民才可以申請內地親人來港團聚的;可以舉報,但看不到有任何告發的理由。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39:4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61007083736AAGvG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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