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女士,和香港男士結婚後,育有一女,獲批准來港定居,四年後與該香港男士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隨即與內地另一位男士結婚,並且遷往內地居住,想問該女士,在三年後是否仍可換領三粒星身份証和可以申請內地丈夫來港呢?因她已沒有在香港定居,是否可以告發她?

2016-10-06 3:00 pm

回答 (1)

2016-10-13 8: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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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8 15: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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