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高中留學生考台灣大學?

2016-09-17 8:16 pm
我是在加拿大留學的澳門人,最後因為家庭問題不能在外國上大學,現在想要考台灣的大學,請問有甚麼途徑可以報上台灣的大學?
更新1:

我現在還沒高中畢業,如果要考台灣的大學需要考IELTS嗎?

更新2:

還有我這種身份能自薦嗎

回答 (2)

2016-09-21 4:26 am
IELTS
2016-09-18 1:58 am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2016五月修正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6605
外國學生來台就學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279

申請流程
◎填寫入學申請表並詳細檢查確認,資料一旦完成
報名程序、報名表件送出後,考生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更改報考學院或更改志願序、撤銷報名或
退費,請考生審慎行事。

◎繳費方式請詳簡章第 4 頁-申請費用。 ◎每申請 1 學院需繳交 1 份申請資料及 1 份報名
費,可同時申請多學院(每 1 學院可填寫 4 個志 願序;如申請兩個學院以上,應於基本資料表上 填妥就讀學院志願序)。
審查資料上傳截止時間:(臺灣時間,逾期不受理)
◎有關網路上傳審查資料請詳簡章第 3~4 頁說 明。

◎於資料上傳期限內,一旦執行「進行檔案合 併」功能,即不可更換檔案內容,僅可瀏覽, 請考生務必審慎操作。


第七條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者,於每年招生期間,得依下列規定申
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簡
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一、向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申請
分發入學。
二、向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學生之大學申請入學。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表件: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香港或澳門學歷: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香
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大陸地區學歷: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準用大陸
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
語文,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
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五)以同等學力申請入學大學者,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之規定辦理。
三、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志願序。但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免附。
六、招生簡章中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第一項所稱海外聯招會,指各大學為聯合辦理港澳學生招生及分發等事宜
,所成立之組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海外聯招會及大學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辦理港澳
居民入學資格認定,必要時,得委任或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經依前條申請分發入學或補辦分發手續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入學。

經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在臺灣地區就學,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灣地區居
留未滿一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行招收港澳學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招生
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訂定港澳學生招生簡章,詳列招
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港澳學生專班者,應依專科
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定。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應檢具下列資
料送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港澳身分:
一、招生簡章。
二、入學申請表。
三、申請人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有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切結書。
六、各大學自行招收港澳學生申請名冊。

第九條
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受理港澳居民入學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大學以上
學校之申請表件後,由海外聯招會彙整依其志願、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
核定分發,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申請人。但入學研究所者,應先通過申請
學校之審核,再核定分發。
港澳居民分發就讀音樂、美術、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所、系、科者,各
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或海外聯招會另行分發至其他所、系、科或學校就學。

第十條
港澳居民經依前條規定分發入學者,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
分發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華僑高中,並以一次為限。
港澳居民經分發在臺灣地區就學者,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其確有志趣
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由學校協助轉所、系、科。
港澳居民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

第十一條
港澳學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者,由臺師大僑
生先修部檢具結業生成績名冊、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招生學校所規定之
其他文件,送海外聯招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第十二條
在臺灣地區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港澳學生,得檢具臺灣地區之大學畢
業證書或報考資格所需證件、歷年成績證明文件、入學申請表、志願序及
招生學校所定之其他文件,於每年招生期間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分發碩士以
上學程。海外聯招會依其志願轉請申請學校審核通過後,再核定分發,核
定分發以一次為限。自行報考碩士以上學程者,應依臺灣地區學生錄取標
準辦理。
已依前項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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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60917121606AARJP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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