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小一時媽媽離家出走,父親將我托顧外婆家。小二~小五又將我托顧姑姑家,期間不管是外婆或姑姑也都會打我。直至小五下學期開始才同住。在這之前會不定時來看我。一直到我國中畢業因父親與人有財物糾紛,自行搬離租屋處,叫我自己找房子住,從那時開始我半工半讀的日子。中間也都有聯絡,一直到我結婚生下第一個孩子,想到父親一人獨居,所以找他一同居住,他也幫我照顧孩子,每月也給予1萬5的生活費,三年後因為他覺得我給的不夠,發生爭吵,他就說無法與我們同住,自行搬出。之後我與丈夫也就搬離原住所。近日收到民事訴訟,他要求我要給他贍養費每月2萬7,因他年老有病在身並說沒有我的電話(住3年至今未更換過號碼)聯絡不到我,可我只賺2萬,同時與先生有房貸要繳還有兩個小孩,家中金濟所剩無幾,如何支付。
有人可以幫我解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