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媽係香港永久居民,我在廣州出世後來移民美國已經加入美國籍,有美國護照。請問我媽媽可以申請我去香港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嗎???如果唔得,仲有咩方法可以令我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我知道有美國護照可以去香港逗留90日,但係我想常住香港。)?

2016-09-04 9:41 am
更新1:

我已經成年,20幾歲。

回答 (3)

2016-10-13 10:04 am
不清楚
2016-10-03 12:55 am
香港屬於中國, 不再屬英國, 中國只認一個國籍, 你要放棄美國籍嗎?

該 人 士 在 年 滿 21 歲 時 , 即 不 再 根 據 此 項 而 具 有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他 / 她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申 請 根 據 第 (d) 項 獲 得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申 請
申 請 人 在 登 記 申 領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之 前 , 須 證 明 自 己 符 合 資 格 根 據 《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 ( 第 177 章 ) 及 《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 第 177A 章 ) 辦 理 是 項 登 記 。 因 此 , 申 請 人 應 申 請 核 實 是 否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資 格 。 在 遞 交 這 項 申 請 時 , 申 請 人 必 須 身 在 香 港 並 且 是 合 法 逗 留 。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 任 何 人 如 聲 稱 擁 有 香 港 特 區 居 留 權 , 則 該 人 必 須 負 起 證 明 該 項 聲 稱 的 舉 證 責 任 。
如 果 申 請 人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 第 115 章 ) 第 2AB 條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但 並 未 曾 獲 發 有 關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且 現 時 正 在 中 國 內 地 居 住 , 則 不 應 該 提 出 這 項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的 申 請 。 如 果 申 請 人 是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及 通 常 居 於 中 國 內 地 的 子 女 , 而 聲 稱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附 表 1 第 2(c) 段 而 擁 有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則 應 將 有 效 的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附 貼 在 有 效 的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慣 稱 ' 單 程 通 行 證 ' 或 ' 單 程 證 ') 上 , 方 能 確 立 其 聲 稱 擁 有 的 香 港 居 留 權 。

根 據《 入 境 條 例 》 , 有 六 項 類 別 的 人 士 合 資 格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居 留 權 。 此 外 , 任 何 人 士 如 符 合 該 條 例 的 過 渡 性 安 排 , 也 有 資 格 享 有 居 留 權 。 本 頁 將 解 釋 哪 些 人 士 屬 於 這 些 類 別 , 列 出 有 關 的 過 渡 性 安 排 , 以 及 說 明 哪 裏 可 取 得 更 多 相 關 資 訊 。
合 資 格 人 士 類 別
根 據 《 入 境 條 例 》 , 任 何 人 如 果 符 合 以 下 其 中 一 項 , 則 屬 於 香 港 特 區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 享 有 居 留 權 。
中 國 公 民
(a)
在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b)
在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通 常 居 住 於 香 港 連 續 7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c)
中 國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 該 中 國 公 民 是 屬 於 上 述 (a) 或 (b) 項 類 別 的 人 士 。
任 何 人 士 作 為 此 項 所 指 的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而 享 有 居 留 權 , 只 在 確 立 了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時 方 可 行 使 , 而 他 / 她 只 可 藉 其 持 有 以 下 文 件 確 立 :
發 予 他 / 她 的 有 效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並 且 已 附 貼 於 其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上 ;
發 予 他 / 她 的 有 效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 或
發 予 他 / 她 的 有 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非 中 國 公 民
(d)
在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持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進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並 以 香 港 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國 籍 人 士 。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期 間 必 須 是 緊 接 該 人 士 根 據 此 項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申 請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之 前 的 連 續 七 年 。
該 人 士 必 須 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規 定 的 格 式 作 出 聲 明 , 表 示 以 香 港 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 如 果 未 滿 21 歲 , 所 作 的 聲 明 須 由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作 出 。 為 此 , 該 名 人 士 必 須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提 供 資 料 , 令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信 納 他 / 她 已 以 香 港 為 他 / 她 的 永 久 居 住 地 , 該 等 資 料 可 包 括 該 人 士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慣 常 居 所 、 他 / 她 的 家 庭 主 要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是 否 在 香 港 、 他 / 她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收 入 以 維 持 自 己 及 家 人 的 生 活 , 以 及 他 / 她 是 否 已 按 照 法 律 繳 稅 。
請 注 意 , 聲 稱 根 據 此 項 具 有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士 , 如 未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申 請 並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前 , 並 不 具 有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e)
在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屬 (d) 項 類 別 的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滿 21 歲 的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或 年 滿 21 歲 前 任 何 時 間 ,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請 注 意 : 該 名 子 女 在 年 滿 21 歲 時 , 將 不 再 是 此 項 類 別 所 屬 的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然 而 , 他 / 她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申 請 根 據 (d) 項 獲 得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f)
不 屬 第 (a) 至 (e) 項 類 別 而 在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前 只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的 人 。
該 名 人 士 必 須 提 供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合 理 規 定 的 資 料 , 以 判 斷 他 / 她 是 否 在 緊 接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前 只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該 名 人 士 必 須 作 出 聲 明 , 表 示 他 / 她 在 緊 接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前 只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如 果 他 / 她 未 滿 21 歲 , 該 聲 明 須 由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作 出 。
任 何 21 歲 以 下 的 人 士 若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 而 在 其 出 生 時 父 親 或 母 親 根 據 此 項 屬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則 該 人 士 即 被 視 為 具 有 香 港 特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該 人 士 必 須 在 任 何 地 方 ( 包 括 香 港 ) 均 無 居 留 權 ( 根 據 本 條 規 定 取 得 的 居 留 權 除 外 ) 。
2016-09-04 10:16 am
如你在大陸出生時,母親已是香港永久居民,就可以用家庭團聚做理由申請居港權,再住滿7年就成為永久居民;如你出生時,母親並非香港永久居民,你只能申請受養人簽證,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按實際情況審批。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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