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女子騷擾至租屋處~
有次透過警察來協調時~她自己去撞擊頭部(當時有被警察拍下)!後來就被警察帶走
且我也沒作筆錄~
事後幾個月~卻收到對方要求我去調解委員會~理由是 傷害罪! 若不想跟此人有任何干係~~可以不去嗎?(且她的指控 是莫須有)?
回答 (3)
要告就讓他去告,調解庭的時候就不去,看他能怎樣。
如果確定有警察看到是他自己撞的,就叫他去告吧!
然後,要告就讓他去告,到時告他誣告。
一定要去,去說明經過及她誣賴過程,說明她講的傷害是不存在的(最好能指出當時到場處理的員警是何名子),不去調解委員會對自己是很不利的。(應是調解委員會通知的)
記得有結果後要反告她誣告罪及賠償你的車馬費和未上班損失。
主要是不想看到對方~
因為當初她還大鬧醫院和警局~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30:2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60831011808AAmgQy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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