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可以離婚嗎?
我們家一直生活在爸爸的精神暴力下,我年紀還小的時候。他因為工作的關係沒有跟我跟媽媽住在一起 所以也不常見面。只有農曆過年他會回來一兩天就也忍忍就過了。但大約七八年前,他因為吸毒又跟工作的同事起爭執的原因,被工作的地方踢回來家裡住,就開始不出門工作了。又他三不五時就在家裡一直找理由大吵大鬧跟我們吵架,半夜爬到窗戶大叫或是整晚都不睡覺一直在客廳自言自語 或是一直在房間大小便讓我媽去清理等。讓我們身心俱疲不堪負荷。一直到多年前的某一天,他忽然說要搬回他兄弟家去住,也就真的收拾行李搭車離開了。我跟我媽也搬離了那個烏煙瘴氣的家。就這樣一直沒有聯絡也沒有往來,過了好幾年比較像人的開心日子。但就在近幾天,開始有人打電話給我們說是他現在一個人住要我們去關心一下他,但我們光是接到電話我媽就又開始想到怕回到以前的日子,身體一下變得很虛弱,憂鬱症什麼的通通都回來了。 請問我們該怎麼辦呢?可以離婚不要再跟他牽扯上關係嗎?
回答 (1)
明白你在這樣的生活環境下長大,對爸爸印象不好是可以理解。
每個人的行為,背後都有他的原因。你爸爸當然背負著甚麼才將情緒發洩在家中 ? 似乎沒有人留意而只有怪責; 其後他選擇離開你們,相信他知道自己帶來家中困擾,這都是愛你們的表現。
有人通知你們,你爸爸現在一人生活,想你們關心他,並未有要求你們跟爸爸生活 ? 又何必如此負面! 相信那人比你了解爸爸多一些,何不進一步向那人了解爸爸當時為何有這樣的情緒。
媽媽是否跟爸爸離婚,請交回媽媽自己決定吧! 無論他們是否離婚,他永遠都是你爸爸,你永遠都是他仔女,這個身份永遠都不變。
你媽能提出判決離婚,但離了婚是你媽沒責任, 所以撫養照顧自然在子女身上, 你要全扛責任。否則叫棄養, 離婚你媽就不用管。
你爸一出走幾年, 又吸毒,
民法1052條, 判決離婚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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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60809084657AAVCh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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