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有幾個問題想問意見。
事情始末如下;
首先,我在網上幫了18個人代購了韓星的香港演唱會門票(有站票有坐票),
然後,我把票用順豐快遞分別寄往內地給他們,
但是,當初因為基本上全部都是內地買家,
所以我就打去順豐客服電話問可不可以寄演唱會票去內地~
因為當時順豐客服人員說演唱會票只可以當沒有價值的私人信件寄,
即是沒有任何寄失或丟件的賠償,我當時已告知大家這樣會有風險。
有見及此,我亦有向大家提出如果不放心,可以約在演唱會當天面取。
但當時,他們全部都是自己決定選擇了使用順豐快遞(本人備有社交平台對話紀錄)
而當中有一個買了站票的人(買家A),他於我寄件當天突然提出,他已把他的門票轉售給另一個香港人(買家B),
要求寄去那個買家B的香港地址,我便跟著買家A的指示把郵件寄去了那個買家B的香港地址。
而在這十幾份信件當中,本身也是有一份是寄香港,及一份是寄澳門。
總括到最後,十幾份信件中就有2封是寄往香港境內。
在寄件後2天左右,我陸續收到買家們通知已經變到郵件,
但同時,買家A通知我,買家B說收不到件,快遞完全沒有任何紀錄,
怎至沒有"已收取快件的紀錄"。
但當時我肯定是全數寄出了,而我也問過順豐,因為順豐電腦根本沒有這個單號紀錄,所以他們不會負責。
加上順豐一早說了0價值信件不會有任何賠償,所以無法追究。
而售票公司方面一早表示站票是不設任何報失補領,所以我真的不知道還可以怎樣幫他。
另外買家A現在說自己詢問過大陸律師的法律意見,要求我作出全額賠償,
因為買家A說根據他們大陸的法律,無論如何都是我要負全責。
以下是本人想提出的問題;
(1) 在我已經給予買家A選擇郵寄或演唱會當天面取的情況下,買家A決定選擇了較可能有風險的郵寄,寄失情況應該哪方負責?
(2)由於當時買家A已說明把票轉售給買家B,整個郵寄過程(寄件及收件地址)都是在香港境內發生,買家A是否有權以大陸的法律來介入?
(3)買家A現在要求我退回全數款項給他,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4)我現時應該採取什麼行動?
備註;
我和買家B實質上沒有任何溝通接觸,全程都是由買家A傳話,所以我不確定選擇郵寄是否買家B自己的意願。
但絕對是買家A親自在社交平台對話中向我確認選擇郵寄的(有對話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