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暑期功課】一戰後,英、美、法三國對懲治德國採取甚麼態度?試加以說明。最少100字。 求人答!!!!?

2016-07-15 7:32 am

回答 (1)

2016-07-16 3:07 pm
  凡爾賽和約全文分為十五章,四百四十條,另外還有二十多個附錄,其中除第一章是國際聯盟公約以外,其他都是懲處德國的條款,其內容略述如下:
  (甲)領土的割讓
  依照和約的規定,亞爾薩斯、洛林兩省交回法國,西邊邊境上具有戰略重要性的市鎮歐本(Eupen)、馬梅德(Malmedy)、莫里斯尼特(Moresnet)割讓給比利時。東邊的波森(Posen)與西普魯士(West Prussia)大部份地區,即是十八世紀瓜分波蘭所得的地方,則交還給當時也已復國的波蘭,這一地區後來就被人稱為「波蘭走廊」(The Polish Coridor)。依照和約的規定,經由公民投票的手續,將東普魯士南部一些地方與上西里西亞(Upper Silesia)劃歸波蘭,什列斯威(Schleswig)北部割給丹麥。在波羅的海沿岸一個重要海港但擇(Danzig),適在波蘭走廊之中,規定由國際聯盟監督治理,成為一個國際化的「自由市」,波蘭在那裏享有外交上和經濟上的特權;東普魯士東北尖端上,控制着尼門河(Niemen)口的孟米兒(Memel)城,約中原來規定由國際共管,但後來卻由立陶宛佔領。西邊靠近萊因河的薩爾(Saar)是一豐富的產煤區,依約規定由國際聯盟管治十五年,在這十五年中境內煤礦由法國經營;十五年期滿後,薩爾究竟由國際聯盟繼續管治,歸還德國或與法國合併,則須經一次公民投票的手續,尊重民意來決定。
  德國在歐洲的領土除有上述變動以外,和約還規定德國必須放棄海外殖民地及在海外的各種權利,例如德國原在我國享有的膠州灣租借權與山東境內的各種特權,和約都規定轉交日本接管,這種違反我國利益的規定,就是我國代表團拒絕在和約上簽字的基本原因。除此以外,和約又規定太平洋上赤道以北原來屬於德國各島嶼交給日本管治,赤道以南原來屬於德國各島嶼,除了薩摩亞(Samoa)島交給紐西蘭管治以外,其他則交給澳洲管理。德國在非洲的殖民地也由戰勝國分佔,如德屬西南非併入南非聯邦,德屬東非除接近比屬剛果一小部份地區割給比利時以外,其餘的地方都由英國接管,喀麥隆(Camerooms)與多哥(Togo)等地則由英、法兩國瓜分。不過列強接管德國的殖民地,並沒有絕對的統治權,而是由國際聯盟「委任統治」而已,各國須按期向國際聯盟報告其管治的情形,這就是威爾遜提倡的新觀念之一。
  (乙)軍備的限制
  巴黎和會認定德國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罪魁禍首,為了使德國不再破壞未來的世界和平起見,因此決定對德國的軍備加以嚴格的限制。和約規定取消德國參謀本部,德國不得再實行征兵制,陸軍兵員最高限額為十萬人,其中軍官不得超過四千人,由西邊邊界起至萊因河東五十公里之內,一切防禦工事都應予以撤除,軍械、子彈及其他戰爭物資的製造都有嚴格的限制,不得製造毒氣、裝甲車等。海軍也有同樣嚴格的限制,只准保有六艘戰艦,六艘輕型巡洋艦,十二艘驅逐艦,十二艘魚雷艇,不准保有潛水艇,海軍全體兵員不得超過一萬五千人,杜恩島(Dune)和黑里哥蘭(Heligoland)島上一切要塞和軍港設備都須予以拆毀,波羅的海沿岸各地不得建築要塞,開放基爾運河,各國商船均可經由這航道航行。嚴禁德國建立空軍,原來有關空軍的一切設備,均交由戰勝國處理。
  (丙)賠款
  德國既被認為是這次大戰的罪魁禍首,連帶也認為戰勝國因這次大戰所用去的戰費,以及因戰爭所遭受的一切損失,都應由德國賠償。在巴黎和會中原來設有賠償損失委員會,專門研究賠償數額、制定賠償程序、賠償時限等,但是直至和約簽訂的時候,由於各國損失調查統計的不易,德國應該償付的賠款總額,尚無法作一決定。因此約中只規定德國在一九二一年五月一日以前,須先付約值五十億美元的黃金、物資等,作為賠款總額中的一部份,至於賠款總額究竟多少,則須等待賠款損失委員繼續調查,以戰勝國所有損失綜合起來,始能決定其總額的數值。和約如此規定,對德國來說,無異交出一張「空白支票」給戰勝國,戰勝國在上面就可任意填寫想支取的金銀,這對德國來說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後來即因賠款的問題,不僅引起很多糾紛,而且影響德國經濟破產,這在下一章中第五節始能予以說明。
  凡爾賽和約除了規定對德國各種懲罰的條款以外,還有和約切實履行的保證條款,其要點如下:自和約簽訂之日起十五年內,萊因河以西的德國領土由戰勝國的聯軍予以佔領,萊因河東岸的橋頭堡壘-科隆(Cologne)、科不林士(Coblenz)和梅茲(Mainz)三地也由聯軍佔領,倘然德國能忠實履行和約中的規定,聯軍就在五年期滿後撤離科隆,十年期滿後撤離科不林士,十五年期滿後撤離梅茲,反之則聯軍佔領時間將無限期地延長。
參考: 高亞偉,〈第十三章、新帝國主義與第一次大戰〉,《世界通史(下冊)》,(台北縣:文太印刷,2006),頁113-115。


收錄日期: 2021-04-29 16: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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