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2年父親過世三個兒子繼承了房子 因媽媽的主張所以女兒沒有繼承房子,請問 女兒可以用什麼方式拿回應該得到的四分之ㄧ呢 如果哥哥們用贈予 是不是要繳很多稅金呢 女兒於13年後還能申請房子回覆請求權嗎,還有什麼方法呢?

2016-07-09 11:16 am

回答 (3)

2016-07-09 12:07 pm
女兒於13年後還能申請房子回覆請求權嗎,還有什麼方法呢?

沒有
超過十年了

民法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016-07-09 1: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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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9 11:48 am
當時妳可能有簽放棄同意書,否則地政所人員不會做過戶登記的。也可能當時有人幫妳代簽了。
先確定哥哥們是否同意分給妳,否則爭產後日後可能將不再往來。而且現今社會風氣女兒爭產好像不太適當,當然妳也可不顧世俗眼光。
2016-07-09 11:20 am
請盡快幫我解答好嗎~謝謝你
2016-07-10 3:20 am
1.贈與 有免稅額

只要三兄弟在免稅額部分計算好 分年給予 不需要繳稅金

只要四方留有文書承諾就好

2.13年 可能只能用不當得利的方式要求

但應該拿不到 1/4 最多只能拿回1/8 (特留分)

當然若三兄弟同意給予1/4 那當然OK

若以官司論 只要三人願出1/8 應該就可過關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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