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之從社會結構因素的論點請論述當年政府(1949~1987)統治正當性危機的背景為何?

2016-06-24 3:17 am

回答 (2)

2016-06-25 9:29 am
  1949年戡亂失利,大陸淪陷,國府播遷來台後,在政治架構上,最令人詬病及荒謬錯亂的是,其雖仍堅持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其統治的合法性卻大有問題。其中最大的問題是神州陸沉,使得號稱代表人民的中央民意代表無法改選,無法新陳代謝,更無法展現真正的新民意。
  1951年5月,此窘境初次浮現,因為按照憲法「立法委員任期3年」、國大代表和監察委員任期6年之規定,第1屆立法委員的任期已滿,依法應重選出第2屆立法委員。但因大陸淪陷,2屆立委充其量只能在台灣選出,以台灣一隅之地,如何具備全國的代表性。如此一來,法統勢必有中斷之虞,而且根本無法代表全中國之民意。為延續所謂的法統,蔣只能尷尬的商請立法院,請第1屆立委繼續行使職權。
  坦白說,總統是無權干涉民意代表的去留,因為立委只能對選民負責,任期一到即須下台,此事與總統無關,故蔣此舉實甚荒唐;而立委自肥,以法統之名續任下去,更是可惡。另就中山先生「五權分立」原則,行政院是對立法院負責,與立法院為平行機關,如今行政院反倒通過決議,薦請總統商議立法院,這不僅顛倒了兩院的關係,且行政院根本無權去決定立法院的命運。
  但未幾,3項中央民意代表任期均將屆滿,此問題更形棘手,如何一勞永逸解決此窘境,委實令國府傷透腦筋。最後,集思廣益,終於想出一招,決議「國民大會代表每6年改選1次。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以「次屆」開會為前提,換言之,倘「次屆」開議不了,這屆代表就永遠續任下去。此自欺欺人的做法,經蔣同意後,於1953年9月23日,轉告國大秘書長洪蘭友遵照辦理。而為取信國人,蔣更搬出重量級人士,此即民國元年首任的司法總長,時任司法院長聲譽德高望重的王寵惠出來背書。
  10月5日,司法院長王寵惠宣稱,第1屆國大代表任期,必須至下屆代表會開會始告終了。但因第2屆國大代表始終無法產生,故第1屆國大代表成了全世界史無前例、獨一無二的「終身代表」制,簡直貽笑大方,荒謬透頂。國大代表任期如此解決,立、監委員任期問題也比照辦理。1954年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透過釋憲會議,宣布「在第2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1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經此一番曲解,立、監委員亦成終身職。從此,國府的國會組織,在未能反攻大陸以前,將成為永不能改選的「萬年國會」,成為全世界民主之笑柄。此皆國府為堅持唯一合法代表全中國的假象,所付出的代價,而這代價又是建立在犧牲台灣真正民意的基礎之上。
  中央民意代表任期問題,雖暫獲解決,然規定中的「法定多數」亦為一燙手山芋,因為按照憲法實施程序,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等國會機構開會,出席者必須超過半數才能開議。有些會議的召集甚至門檻更高,必須要有2/3以上代表出席,出席代表3/4決議,方為有效。因此,有關「法定多數」的問題,誘使國府煞費苦心。為一勞永逸解決此惱人問題,還是釜底抽薪的從法源上著手。1953年12月,國民黨修改《國民大會組織法》,先是以1/3取代1/2的開議人數,繼則在1960年2月12日,仍由大法官會議作出釋憲,宣布「憲法所稱,國民代表大會總額,在當前情形,應以依法選出,而能應召集會之國大代表人數,為計算標準。」從此順當地解決了困擾多年的「法定多數」的問題。
  依同樣辦法,立法院和監察院的總額,也以「能應召集會者」為準計算。以此總額為基數,制定各類法案所要求之票數限制,即可迎刃而解。國府即以這些法寶,自認合法的維持其在台灣的威權統治。於是國府在台灣,其代表民意監督政府的國會,成了無法改選的「萬年國會」;無法更替改選的中央民代,成為「萬年國代」、「萬年立委」、「萬年監委」。雖然國府後來稍微補強台灣的民意代表,舉辦若干次增補之舉,但其名額,仍是杯水車薪少得可憐。尤其可譏的是,這些所謂的「中央民代」,他們為圖自己的既得利益,不但無法反映台灣人民真正的民意,且根本是國府的橡皮圖章。其背離民意之代表資格,後來常被台灣人唾罵為,戀棧職位的「老賊」、「怪老子」,實屬咎由自取。
  當然,其中也有若干不戀棧權位之民代表,如國民黨之少數開明派,以及一些民、青兩黨的代表,或無黨籍代表。他們曾為阻止某些踐踏民權的法案通過,或為行使憲法賦予民意代表的權力,而與當局發生衝突。為維護民主憲政,他們也想盡一份民代之職責,唯其自身缺乏民意基礎,自難獲得多數台灣民意的奧援,因此也無法積累實力與當局抗爭到底,最後,仍不得不低頭妥協告終。所以說,他們其實也是大時代的悲劇者,在台灣的「國會」,時移勢轉,既不能代表大陸民意,也無法代表台灣民意,其怪誕情境,可想而知。
  幸而國府在台灣,尚能實施孫中山之「地方自治」基本主張。此為國府在台灣所實行,最有積極意義的政治措施。因著地方自治,人民有權選出自己理想的基層領導人。地方自治主要是選舉各縣市之地方首長及基層民意代表,有了地方自治,使反國民黨的政治人物,有一直接向人民表達訴求的機會,進而有可能在競選中獲勝,而當上縣市長、縣市議員,乃至省議員或中央民意代表。如早期台北市長吳三連、高玉樹,高雄市長之楊金虎,及後期省議會之「五龍一鳳」的許世賢、郭國基、郭雨新等台灣本土菁英,均循此管道而叱吒政壇。從這意義上講,地方自治可說為反對人物開闢一條參政管道,儘管此管道路障重重,但畢竟有總比沒有好。
  諷刺的是,國民黨治台這半世紀,每一次的選舉,雖然自己也有所斬獲,但更有意思的是,都將一批批反對派人士推向政壇,為爾後台灣反對力量累積豐富能量,凝聚更多支持民意。所以說,每隔幾年的選舉,不啻是對台灣人民的一種民主政治訓練,它提高民眾的政治意識,鼓動百姓的政治熱情,不斷地吸引人們介入民主政治的實踐。
  台灣人在日治時代,對民主思潮原本就不陌生,只不過戰後「二二八事件」,使台灣人一度對政治保持冷漠態度。但國府治台後的地方自治選舉,又燃起台灣人的政治熱情。故論其貢獻,可說對台灣人民主觀念的普及、民主力量的形成,乃至政治民主化取向的確立,都起了推波助瀾的功用。八零年代台灣民主政治的開花結果,坦白說,長久以來實施的地方自治是功不可沒的。當然,這強大的作用,是當初國民黨所始料未及的。
參考: 陳正茂、林寶琮、林世宗,〈第七章、中華民國在台灣-從光復至六零年代〉,《新編台灣史》,(新北市:新文京開發,2012),頁386-388。
2016-07-02 4:55 pm
不一定


收錄日期: 2021-04-30 21: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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