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機車被別人借騎走,因為我忘記將機車內我的背包拿起來(裡面有錢包,健保卡.身分證.機車行照)
騎走的人將我的機車騎到機車行變賣,但是我在車行過戶前就已經報警將機車通報為失竊車,所以車行
過戶沒有成功,車行過戶時候發現機車是失竊車,所以也跟警局報案說他買到失竊車,所以他報案的警局
通知我說機車找到了,請來警局看車,現在重點就在這邊,機車行說他以為歹徒就是我本人所以答應這筆交易,
也說預付了二萬元訂金,也有寫買賣合約和壓指紋,但是我是失竊車主,我要要回機車但是車行表示說他不要
損失這兩萬元,所以要我付他二萬元車才要還我,所以現在機車被派出所被以保管的名義放在派出所沒辦法
領回,我也問派出所的承辦員警為何我不能領回機車,他也沒辦法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覆,可是我跟機車行的問題
應該是屬於民事糾紛了,跟歹徒的侵占是兩個案件,請問我該如何拿回我的機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