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在五月 16日開了一張有打統編的發票---停車費400元, 因操作錯誤誤打成 維修費400(非三聯式發票也不是電子發票是傳統發票) ,目前發票追回來的可能性極低,想請問各位專業人士這樣的情況會被國稅局罰款多少呢?因為主管說要罰時被我需自付,所以請各位先進幫幫忙我該如何處理?

2016-05-21 5:12 pm

回答 (3)

2016-05-23 4:43 pm
原則上金額如果沒有開立錯誤,國稅局會罰款的機率變低的。
依您所述的情形,金額如果沒錯,品項錯誤是罰未依規定記載1500元。

未依規定記載罰則如下: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
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
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
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
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
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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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2:48 pm
1.勞工沒有故意行為時,雇主不可以要求勞工負賠償的。勞工犯錯是企業應負擔的風險之一。
2.在勞資雙方對數額仍有爭議前,雇主不能扣抵勞工薪資來填補雇主的損害。否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之規定。
3.跟主管說:你要問勞工局是否合法。不用怕出現勞資爭議而沒工作。勞資爭議期間,雇主更不可以資遣解雇勞工。
4.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2016-05-28 3:56 pm
開店或開公司不是看甚麼日子或拜甚麼就會賺錢.
其實開店或開公司會不會賺錢,就要看名字取的好不好喔!
許多人要創業資金,或許用自己努力存了很多年的積蓄.
還是親人的支援,甚至運用家裡的財產,到銀行融資而來的資金.
成功就好,萬一創業失敗下場都非常悽慘!
( 關係到開業之後會不會賺錢 ).

我現在台中做網路行銷的工作.
原來在花蓮開了間服飾店,兩夫妻把一輩子積蓄,都投入創業.
無奈服飾店開不到一年,生意很不好,經常廠商的貨款都付不出來!
自己的生活也出問題,等於是借貸渡日,只能放棄那間服飾店!
當時的日子真的是苦啊!(公開場合就不多說.)
之後我把我的處境寫在網路上,有位網友推薦老師.
後來得知不只是我們的名字不好,我的服飾店名字也取錯,才會這麼不好!
想起我的服飾店名字,還是找很有名的老師幫我取的,花了很多錢,還把我取錯!
( 想到就很冤,很氣! )
當然我們現在的名字也都改好了.真的有變好,才會有空幫網友介紹!

您可以上老師的網站參觀看看!
http://blog.xuite.net/yulin831018/twblog
http://yulins.myweb.hinet.net/


收錄日期: 2021-05-01 19: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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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60521091256AAMOU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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