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基法有規定孕婦一天應班工時不得超過幾小時嗎? 本身在醫院上班,人事室表示勞基法只規定一天不得超過12小時,晚上不得超過10點,我們單位全天班時間為早上8:30-晚上9:30共11小時,並未違反勞基法,懷孕五個月的我上班時數過長,太累導致已出血過兩次,請問勞基法有明確規定嗎?

2016-05-21 3:16 pm

回答 (6)

2016-05-23 3:57 am
✔ 最佳答案
你好
你可以依勞基法第 42 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你工作11小時的部份是有進行過變形工時嗎?還是單純的加班3小時
若只是單純的加班你就可以去協商看看是要延長工時的加班減少或取消
另外的休息日的出勤看能不能不排出勤
另外你們是週休是幾天?2天?
因為你的說明都沒有提到重點,全天班是11小時,每週要工作幾天?
若你是做五休2或是一週排休2天,那你的全天班加班工時就有可能超過了
法定的46小時
所以還是說清楚你的工時吧

以上
2016-07-11 10:16 am
1.建議請安胎假一年
2.值班時間沒事多坐多躺多休息,規定每連續工作3小時,需休息15分鐘。
3.孕婦可轉原單位中較不勞累之職務,雇主不得拒絕。
4.現105年7月開始實施單週40小時…超過依規定給付加班費…超時加班確實不得超過12小時,
但每3小時需休息15分鐘…故妳工作11小時,吃飯時間,前後至少各休息15分鐘。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第 51 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
不得減少其工資。


第 52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2016-05-22 4:03 am
人事室說法是正確的,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僱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懷孕婦女於晚上十點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基法並沒有規定孕婦工時不得超過幾小時的條例。,如覺得現在工時會影響健康,可考慮停工留職或辭職安胎,因為始終孩子是你自己的,不要因小失大。
2016-07-19 3:14 am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項,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採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所以還是要有醫生證明,再向主管反應!
2016-05-21 4:50 pm
規定什麼?
2016-05-23 2:17 am
另外 除了上班時間沒有違反規定之外 你懷孕後跟懷孕前的工作狀態是一致的 醫院或雇主沒有因為你懷孕所以刻意加重你的分量要逼你離職


收錄日期: 2021-04-28 14:43: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60521071639AAcwO8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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