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Q:
我為何要這樣講?因為我長期觀看有些人為何一直累犯,持續做竊盜、搶劫、詐欺,因為如果司法已經把它們無論是判不起訴、緩起訴或者緩刑,那又為何把它們留下紀錄,我在懷疑,其實司法從來並沒有真心給這些犯罪者改過機會,若是真心願意給這些人改過機會,也沒必要把它們過去所
犯的行為,都記錄存檔,也不會導致它們遭受外界異樣眼光,逼迫它們走回頭路。
A:
您上述所說的都是以訛傳訛,實務上,現在不是這樣的。
任何的罪,只要經檢察官諭知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是一定
有紀錄,但這個紀錄是被記在高等法院全國人民前案紀錄表內
,而這份紀錄表是不會對外公開,而且也不可以對外公開,只
有等到某一個罪犯某一天又犯罪,又再度光臨檢察署或法院了
,法官或檢察官才可以調閱該份紀錄表供參考。
更新 2: 因為我有一個朋友,他曾經犯過錯,雖被判不起訴或者緩刑,但他也一直多次上網寫信給司法,一再而三的請求它們,把他過去犯錯行為的記錄,從檔案清除,卻始終無法得到它們回應,因為他不想讓所有人都知道他的缺點,會導致影響他日後在社會名望地位,但他都一直得不到司法對他的回覆,於是他心裡在想,難道要逼我走回頭路嗎?
A:
寫信去給司法院,當然人家不會理你,因為現行制度之下
,檔案一定會留存,以供日後存參之用,你朋友並沒有理由要
求刪除他的檔案(試問,憑什麼?)
再者,現在所講的「前科」,「前科」又是什麼東西?現
在的思維是,只論是不是累犯或再犯,你的前科,代表什麼?
在法庭上一點意義也沒有!之前所做的錯事,已經執行完畢了
,不就已經還給國家一個公道了?這樣就已足,還論什麼前科
?
接下來,要討論的是我們熟悉的良民證,正確名稱就是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修法前確實就是會記錄一個人的豐功
偉業,可是現行修法後,為了給曾經犯過罪的人改過自新的
機會,明文規定,除了宣告緩刑不列入刑事紀錄證明書所記
載的事項外,還多加一項,只要之前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執行後五年內沒有故意再犯,這筆紀錄也不會記載在刑事
紀錄證明書,而公司最多只能要求當事人提供警察刑事紀錄
證明書供參,沒有權限調閱高等法院全國人民前案紀錄表,
這樣應該就夠優厚了,還有什麼不滿的?
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在立法院未制定或修改法律准許
刪除紀錄之前,任何罪犯憑什麼要求刪除檔案?現行制度對
曾犯過罪者已採最寬容的制度,如果又有回頭路,這樣有什
麼資格怪東怪西的?
另外,與其要求外界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還不如做給
自己看,不是嗎?要犯罪之前就應想想後果,不是做錯事了
就要求外界或法院給予自新的機會,試問憑什麼?一句「我
知道錯了」,大家都會講,但這個人是真的知道錯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