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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英語:child),是指從生命誕生之始到青春期之前的人類。
但兒童時期的年齡段各有不同。
而較多國家的定義與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相同,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的法律規定的年齡不到18歲的。
義務役役男=年滿20歲以上的人仕!
役男買兒童票搭高鐵 交憲兵隊偵辦
中央社 2016-05-01 10:10 AM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日電)陸軍第十軍團302旅4個役男在休假時買兒童票搭高鐵,被站務人員抓到,十軍團表示,已交由憲兵隊偵辦。
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表示,所屬302旅4個軍事訓練役男29日休假時,於台中烏日高鐵站欲以購買的兒童票進站,遭站務人員糾察,全案由台中憲兵隊偵辦中。
陸軍第十軍團指出,在獲報後即指派幹部前往處理,並配合憲兵隊調查。十軍團表示,會持續加強官兵軍法紀教育,並援引為案例,強化部隊紀律要求,防止類案再生。105050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兵役法(民國102年01月02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