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母親在罹患癌症開始到往生這段住院期間(將近10個月左右),妹妹把媽媽交付給她保管的存摺和印章,拿到銀行把幾乎所有的錢領出來占為己有,又把媽媽名下的房子過戶到她自己名下(但在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的文書上有母親的親筆簽名),這部分可以透過法律途徑提告或者其他什麼方式追討回來嗎?
回答 (1)
板大方可以爭議的 只有現金部分
如果無法證明該母親的親筆簽名係偽造
或是對方 有偽造文書等等之嫌移
或母親當時已無行為能力
不然房屋 要爭回來 機率0
但現金 是否為贈與 還是應付生活支出 仍可爭議
只是若對方能證明為贈與 板大輸面大
生前過戶受法律保障,異議者要提證明:確認是在病人非自己意志的情況下被過戶或領錢,但這很難。
或是生病期間其他兄弟姐妹都丟給單人負責照顧很少關心,致母親同意都給她。
收錄日期: 2021-04-18 14: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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