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 論 擬 結 婚 人 士 打 算 在 香 港 以 任 何 儀 式 或 場 地 舉 行 婚 禮 , 均 須 事 先 以 訂 明 表 格 ( 表 格 MR 21B) ) 向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記 處 遞 交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 通 知 書 ) 。按 照 《 婚 姻 條 例 》 的 規 定 , 婚 禮 應 在 通 知 書 於 辦 事 處 公 開 展 示 最 少 15 整 天 後 , 及 在 遞 交 通 知 書 後 三 個 月 內 舉 行 。 因 此 , 擬 結 婚 人 士 應 於 擬 舉 行 婚 禮 日 期 前 最 少 15 天 , 但 不 超 過 3 個 月 前 遞 交 通 知 書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表格MR 21B) 可在下列網頁下載:
http://www.immd.gov.hk/hkt/forms/forms/mr21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