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錢包 悠遊卡消費紀錄知悠遊卡遭盜用報警,警用遺失案件處理 竊盜者家人電話說盜用者只撿拾悠遊卡 案件停留在遺失案警察可以強制約談嗎? 聯絡次數約5次構成什麼罪?可成立? 捷運站失物招領,知錢包,現金消失但用者用的悠遊卡還錢包 問題3,證物捷運監視畫面與尋錢包,可以贏侵占罪勝利?

2016-02-25 4:58 pm

回答 (3)

2016-06-23 6: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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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12:52 am
你掉錢包 錢包是遺失 除非你的錢包不是遺失 而是被偷 差別是 假設一錢包掉在桌下 你離開後 被對方撿走 那是遺失 他侵占遺失物 假設二 錢包在你桌上 你離開時沒帶走 他撿走 侵占遺失物 假設三 錢包在桌上 你去上廁所 錢包他拿走 這是竊盜 是侵占還是竊盜 還是要看到底你是遺失後被他撿走 還是她趁你不注意偷走

但是不管是遺失被侵佔還是被偷走 你沒有資格打電話給對方 你也不應該在對方拒接電話之後打電話給對方 你就直接提告就好了麻

報案時你就有說裡面有多少現金 誰知道你說真的還假的阿 也可能裡面只有100塊 但是你報案的時候說有1萬塊阿

未成年還是要監護人陪同

你提告了 警方受理後就必須對對方約談 致於刑責會怎麼判 身心障礙有沒有辦法免責 如果他的身心障礙無法證明他失去行為能力 當然還是要負責的
2016-02-25 8:55 pm
1. 掉錢包不等於 竊盜者

就算對方使用悠遊卡 也只是屬於侵占遺失物

可以提供相關資料給警方 由遺失案 改為刑事侵占案件

不然警方無法約談

2.沒有罪名 至於後面敘述看不懂表達意思

3.使用悠遊卡部分 已經構成 至於其他現金部分 可能要舉證 不然很難證明裡面有現金

收錄日期: 2021-04-28 15: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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