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上述無誤,問題來了,試問:根據動物保護法第12條有關禁止人民宰殺貓、狗的規定是否違憲?目前法律上除了貓狗以外,規定不能宰殺的只有保育類動物和人而已。人就甭多說了,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保育類動物也是基於其有滅絕可能,需維持物種多樣性而加以訂定(亦即符合四項限制條件之一的維護公共利益)。
但是爬了許多文,我始究沒看過一篇文章有點出宰殺貓狗會牴觸四項限制條件(我也想不出),不過動物保護法卻用不知其所以然地標準,硬生生的將貓狗自其他動物區隔開來,列為擁有免死金牌的寵物!一條令人一頭霧水的標準在毫無特別理由的情況下禁止人民宰殺食用,甚至課以刑責,難道沒有侵犯人民選擇飲食習慣的人身自由權,以致違憲的疑慮嗎?
希望有哪些修習法律的高手能替我解惑,感激不盡^^
To 大叔帶你長大: 人身自由保障的是「身體」自由,憲法是把飲食自由列入第八條或第二十二條其實也不是今天要討論的重點,總之,他是基本自由權,你不否認吧? 至於你提的論點:民胞物與的社會性情感,其實我看不太懂你要說什麼,勞煩你積極論證宰殺食用貓狗為何會和這個東西有所關聯以及關聯性程度,還有如果沒有這個東西為什麼會導致無法維持社會秩序、損及公共利益,感謝。
To 大叔帶你長大: 我想確認兩個問題。 首先,你說「普遍人民對某些寵物有惻隱之心」中的「普遍人民」是如何確定的?是統計而來的嗎?還是以立法機關立定法律的結果論倒推?我想應該是後者。 再來,你所說的社會秩序,是指經過立法程序與多數通過後,倒推所受社會認可的公共性秩序嗎?還是僅侷限於"保障民胞物與的社會性情感",並經前者所述的立法過程,倒推所受社會認可的公共性秩序?我想應該是前者。 如果上面兩個問題確認無誤,並且結合,你所說的維持公共秩序為:當整個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程序跑完,其就代表著一套社會秩序(普遍人民的民胞物與的社會性情感)需要捍衛。故禁止宰殺、食用貓狗是利基於維護上述的社會秩序囉? 若按此說,那基本上所有的法律都不應該有違憲的問題才對,因為就立法機關設立的理想不正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在經立法院大多數理性人民代表討論確立其公共議題並訂立應如何秩序乃為維持公共秩序,那怎麼還會有違憲問題呢?除非你能告訴我的遭宣告違憲的法律並非依據你所說的這套"社會秩序"而定,並告訴我其中的差異足以影響判斷是否違憲,感謝。
To Edogawa Conan: 首先我先道歉,其實我的疑問也包括為何不得「販賣」,這是我的疏失!不過這裡也有個小疑問, 根據你提供的立委理由來看,禁止販賣、宰殺的目的是「維護生態平衡和國家形象」,但我覺得太過模糊。首先,生態平衡為何?這所謂的生態平衡又和四項限制條件有何相關以及程度?為何禁止販賣和宰殺能維持生態平衡?再者,這裡指的國家形象也是為何?究竟國家形象的受損程度和維持必要性又多高?(如:南韓有一半的國民吃狗肉,其國家形象受損情況;又如皮蛋等食物例子來說,不可否認,有外國人避之唯恐不及,甚至認為我國極為貧窮落後,以至於要吃這樣的萬年蛋。諸如此類的文化衝突比比皆是,但為何面對這樣的衝突要選擇退讓,而非文化尊重,這不也是我們在公民課本上倡議的價值嗎?) 如果可以,希望你可以代我解讀一下立委的理由,並盡可能回答我所提出的疑問。另外,希望你可以援引的立委諸公的理由出處,謝謝。
To 大叔帶你長大:
To 大叔帶你長大: 是的,所以按照你的說法,這所謂的維持"社會秩序"應不能以"通過立法程序"來確立,所以今天我也正在懷疑這條法律屬於違憲的「特例」。 你我皆非大法官,最終是否違憲當然非憑一己之言。我也僅是一時有感而發,除了請教友人外亦上網發問,希望集思廣益來探討這個問題!
To Edogawa Conan: 更新問題的第一行後面的小疑問是:那如果是自養自殺,這樣違法嗎?
難以決定最佳解,故以擲骰子方式決定,抱歉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