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收取手續費在貸款內扣除,是否犯法,及考立明目咁以不同名稱咁收取金錢,亦係貸款額內扣除,是否計入60利年息內,及如對方有牌,但以做出上述行為,遺法,咁借款人係唔係簽左既合約無效呢?

2016-02-14 3:06 am

回答 (3)

2016-02-14 3:46 am
:
大大可聽過零息債券;
期滿可領回全額,但期間不付利息;

既然,零息債券,合法;
當然,手續費在貸款內扣除,一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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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來論,在"台灣",有這麼一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所以,可以收取費用,
仍然,屬於利之一種;
等於,加起來一起看待;

但是,仍有其重點;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如果,大大頭腦清楚,不急迫,不輕率,有經驗、、、
有經驗 = 曾借過類似高利 + 也還清過
重利罪就不容易成立。

另外一點,
就算對方違法,
也不代表大大因此而不需要還錢;
2016-02-14 4:19 am
(1) 任何人(不論是否放債人)以超過年息百分之六十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
(2) 關於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於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以及就該等協議或貸款而提供的保證,如其實際利率超逾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則不得予以強制執行。
(3) 立法會可藉決議更改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 (由1999年第23號第3條修訂)
但關於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於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如在更改有關利率之日屬有效者,則於該協議生效時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須繼續適用。
2016-02-14 3:41 am
利息不計入手續費,但會一同收取,例如借一萬收七千,咁你就中哂伏!

收錄日期: 2021-04-26 1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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