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機車超速 但是行人又違規停留馬路中間要幫別台車指揮倒車出來,被撞到這樣機車駕駛要怎麼辦?

2016-02-03 8:32 am

回答 (7)

2016-02-04 9:14 am
✔ 最佳答案
指揮倒車的注意事項:
這個問題比較會發生在清晨.夜間或視線不良的陰雨濃霧天氣[春天的氣候] 此時該指揮汽車倒車的人不能稱為[行人] 白天的直行車撞到指揮交通的人 該車駕駛未注意前方路況閃避 應負擔過失傷害罪 同樣的情況若發生在夜間或陰雨天 該肇事駕駛也是應負擔過失傷害罪 差別在於 該區域的道路路權是否為慢速車道 如果指揮汽車倒退者站在快速車道[內車道]被撞 該肇事駕駛的刑責比較輕 [因為內側車道的駕駛反應時間不足 其情可憫] 如果 指揮者站在外側車道內被撞 該肇事駕駛的刑責比較重 所以 當你想要指揮倒車時 你不該站在車道中央 應該盡量靠近路邊 或是手持警告燈或明顯的標誌讓駕駛清楚辨識前方有汽車要倒車出來
撞到指揮者的駕駛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除非 該駕駛舉證[天氣因素視線不良]才能減輕刑責
2016-02-03 12:46 pm
您好!

涉及過失傷害。
刑法第14條規定,通常分為第1項之「無認識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又稱為「懈怠過失」。),與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論,又稱為「疏虞過失」。)。在「無認識過失」其中所謂「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指的是「依客觀情狀,負有注意之義務」而言。在最高法院91年台上第4857號判決,其判決要旨中對於過失犯之構成要件,認為其構成過失犯與否,係以行為人有無違反注意之義務,及對於危險行為之發生有無預見之可能,而疏於注意致發生危險之結果為斷。所以車禍發生如果係對於他方違(交通法)規行為,而本身對之無(特別)注意義務之違反者,因為所謂「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指的究竟屬於「一般注意義務」或「特別注意義務」,顯然有所疑義?

因為過失傷害罪成立的前提,必然以民法侵權行為成立為要件,而過失之有無,依據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盡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即可,而並非專指違反一般人的注意義務,這在舉證責任上是有差別的,而且這損害之發生(傷害)與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還要有因果關係(最高法院48台上481號判例參照)。而參照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5223號判例:「刑法上之過失犯,必須危害之發生,與行為人之欠缺注意,具有因果聯絡關係,始能成立。至行為人之過失,與被害人自己之過失,併合而為危害發生之原因時,雖不能阻卻其犯罪責任,但僅被害人之過失為發生危害之獨立原因時,則行為人縱有過失,與該項危害發生之因果關係,已失其聯絡,自難令負刑法上過失之責。」,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在過失則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註一),而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所採則為「抽象的過失」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當然要成立過失傷害罪的前提,孫森焱先生認為:須有侵權行為的故意或過失即要有意思責任,而故意或過失係關於有無適當運用識別能力之問題,無識別能力者,固無故意過失可言,其有識別能力者,亦非必即有故意過失。在「無認識之過失」,其意義與刑法第13條及第14條所定相同(註二)。而所謂「識別能力」,當係用「特別注意義務」加重其法律責任,此可參考最高法院74年台上第4219號判決(註三),「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之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而構成善良管理人的責任。所以如果沒有這些條件加重特別注意義務時,在交通法規上的特別注意義務的違反,在民法侵權行為光是憑雙方車禍鑒定過失比率的判斷,是無法作為採認有無適當運用識別能力以作為刑事責任依據的。也就是說,通常不得僅以違反一般人(輕過失)的注意義務作為違法判斷,此有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決可資參照(註四)。且以「查刑法上過失犯之成立,應以不注意於可以預知之事實為要件。」(最高法院20年非字第40號裁判)為刑事責任判斷準據,也就是說個人認為:沒有直接違反交通法規及「稍加運用識別能力即可排除」,作為「可以預知發生事實」的積極證據下,當然不可遽認車禍發生有人受傷,就是構成「過失傷害罪」。
趕緊和解。

請 參考!
2016-02-04 7:46 am
http://www.judge.gov.taipei/ct.asp?xitem=2812&ctnode=964&mp=117051
https://youtu.be/WSO0skQwlU0
一般車禍無人傷亡叫雙方保險公司喬過失比例,各自出部份損失和解簡單快速解決,有爭議送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即可,有人傷亡金額難喬再找調解委員會,喬不攏再於六個月內走法律訴訟邊告邊和解。
2016-02-03 4:55 pm
:
簡單講一句話,
違規 ≠ 該死
違規,政府會處罰;不是由路上駕駛來"懲罰"。

意思是說,行人已經"明顯"違規,還被撞,撞人駕駛難逃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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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車禍相關,請點大頭貼,或點"危尼",然後可再點"好爸爸與帥兒子")
2016-02-04 3:31 am
單純的未注意車前狀況
機車需負全責...
因為行人不是要過馬路...在行走
2016-02-22 1:23 pm
1.法務部104年新法律修正,交通警察單位不可以 研判肇事(原因次因和主因),避免跟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及法院判定的肇事原因有衝突(原因次因和主因),而造成原告和被告的糾紛 路權優先問題、車禍責任比例問題.檢具相關有利之資料,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花3000元)申請鑑定!

2.有許多不同法律新知及承辦案件案件參考 搜尋【奇摩知識家 法律專 業的天空第一線實務經驗】、有各種法律案件參考。
2016-02-05 6: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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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8 15: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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