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的狀況是這樣的~
因前方摩托車龜速,我們欲從左方超過並且有保持適當距離。
但前方未打方向燈並且直接左轉導致車禍,若他有打方向燈即能避免這場車禍避免雙方受傷。
可是收到的罰單卻是說後方超車未保持超車安全距離~真的無法接受
筆錄時,我有很詳細的說我要超車~但對方沒打方向燈~就左轉了~根本來不及反應。
但在初步分析時~很刻意的寫上我[自稱超車]..完全沒提到~對方未打方向燈之類的。
聽說申訴結果通常也都會保持原本判定。
1.不知道兩機車同行時是否 也應該是 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呢?
2.假設最後肇事主因還是歸咎於我~對方有第三方責任險,則無法理賠我嗎?
備註:當時前方車從最右側直接左轉至左方路段
因為這件事情~不僅受傷~無法工作~還被資遣~真的很難接受這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