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長年在貨倉工作.因倉庫內屬密封式.但排煙設備不良.我呼吸系統與身體越來越不好.去年9月我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三個月休養.公司總經理許可.今年1月復職後.總經理卻跟我說:我在公司服務十幾年的年資與年終獎金都沒有了.要跟新進員工一樣算起.勞基法有這樣規定嗎?

2016-01-12 4:58 am

回答 (2)

2016-01-12 5:39 am
"留職停薪"是一個勞工陷阱~~~


勞工法例衹保障勞方工傷休養多於三個月......
並不保障自我申請"留職停薪"休養三個月
當超出一個月的顧僱合約通知期
你瀨㊣野啦! ! !
一個月後【無良僱主】都可以藉詞自動辭職重僱 ^^
2016-01-12 5:09 am
這麼說你早已被炒,不要白癡相信停薪留職


收錄日期: 2021-04-11 21:20:0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60111205841AAsNM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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