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擔任保全時因為即將離開那個駐點 想說最近不是都在講什麼個資法嗎 所以就順手把留在社區的當初所寫的紙本履歷表帶走 又刪除電腦裡我的電子履歷表 然後就被社區管委會告竊盜兼電腦妨礙了 法院判我拘役或罰金一天一千抵 留下刑事紀錄 保全工作也沒有了 現在很茫然 不知道自己還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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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有很多錯誤點
1.個資法是板大可以請求對方刪除 不是板大自己隨意侵入電腦
若板大改變了某些資料 得到了甚麼利益 那請問誰要負責
2.拘役不會留在刑事紀錄裡
這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六條第三款 有清楚明文
3.板大要做甚麼 還是有很多可以做 問題是板大要不要做而已
例如清潔人員 派報員...等等
想要做牛不怕沒有田可犁,怕只怕連牛也不願做
你有什麼能耐有多大的能耐,不去嘗試永遠不會知道.....
一個危機的出現到底會成為真正危機或只是轉機,端看你自己
參考: 另補充所謂的個資法是以法律保護法定那些不當違害個資的情形並可依法救濟,並不是要你我個人自己胡亂作為保護自己,就如法律保障你的人身自由,不代表你可以為了自己的人身自由去違法........
收錄日期: 2021-04-28 15:47: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60105033555AALEi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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