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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見供參…
版主的母親不識字,所以遺囑內容一定不是她寫的!
就題目的隻字片語來看,怎麼看都認定這是份無效的遺囑!
版主母親除了可選公證遺囑外,其它適用的方式,是民法上的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
民法1194: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1195: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此外,口授遺囑還有三個月時效的問題(因為是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適用)
當然,這兩種最重要的就是:見證人!
見證人在法律上有規定,下列幾種人不能是見證人
民法1198: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而版主的父親與版主的關係,就是直系血親。
因此,他不能是版主母親的遺囑見證人(變成只剩叔叔一個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實版主應該說明母親的繼承系統表。
如果只有版主父親及版主,那根本不用那麼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