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李宗瑞條款」還是「朱學恒條款」?

2015-12-08 8:44 am
立院三讀 性侵防治法修正案新增「李宗瑞條款」

NOWnews作者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 2015年12月8日 下午2:22

立法院今(8)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公開或揭露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及可辨識身分的資訊,若違反規定,媒體、網路事業將處最高60萬元罰鍰,此次修法也被外界形容為「李宗瑞條款」。

若媒體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網際網路等媒介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資訊,可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但經有行為能力的被害人同意,或檢察官、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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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李宗瑞條款」而是「朱學恒條款」

李宗瑞沒有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揭露性侵被害者的姓名或足以辨別身份的資訊
朱學恒才有

雲林性侵案/朱學恒洩個資最高罰60萬
朱學恒(左)取得家長同意,將葉小妹照片、姓名貼在部落格,引發觸法爭議。

網悼葉小妹觸法朱學恒不撤文- 社會-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1年3月31日 - 雲林葉姓少女遭性侵殺害事件震驚社會,奇幻文化藝術基金會執行長 ... 才會告知朱學恒公布性侵被害人姓名、照片等作法,涉嫌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更新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3 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 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 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命其移除內容或下架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 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

回答 (2)

2015-12-08 2: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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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 12:01 am
朱先生是經由當事者家人同意 若當事者家人不提告

朱先生並無觸法的問題

但這個法條 是因為李先生的案件爆發後

媒體 把所有相關流傳的影片去追查甚或影射 相關女星

造成那些女星的困擾

才會有本條法案的發生

這兩者是不同的

其實更嚴格說一點 包括後面 戴姐案件 媒體的影射 才是促成此法案盡快產生的最後一個關鍵

就是希望以後媒體不要肉搜相關被害人的資料

收錄日期: 2021-04-24 23: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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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1208004406AAgjnQ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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