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隨便由南山人壽網站的「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條款說明:
https://www.nanshanlife.com.tw/eservice/file/UW/UW_PR/HS.pdf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依您的敘述:您在今年四月膝關節不小心受傷,之後在六月份左右有一位保險業務員找令堂說要辦個人的保險,所以在事故發生時南山的契約並未生效,也就是說四月發生事故時並不是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所發生的事故,本來就不會理賠。至於學生平安保險,若您在事故發生時是有效範圍內,理當理賠。
關於告知的問題:
第 十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要保書有一條:
1.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這裡面的重點:
1.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看過醫師?
2.對於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的內容,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以您的狀況如果前一次就醫超過2個月,本來就不必告知:但是如果您一直有就醫,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是比較難說(當然萬一被解除契約,您也可以照規矩申訴要求保險公司說明是哪裡影響評估了),建議您先取得一些業務員要您隱匿事實的要求,否則保險公司逕行解除契約後恐怕會讓您哭訴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