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1:
我朋友在103年3月才因酒駕出所,過程如下:100年至101年11月緩刑,撤銷;101年12月攔檢,無肇事判4個月易科,102年2月被撞,判6個月;兩案合併執行5個月 今年104年9月被攔查未肇事,酒測0.61,先收到檢察署簡易判決處刑書,但後來又收到台北地院法院傳票,附記"準備程序" 想請問法律高手大大解答以下問題,感謝: 1.直接收到刑事準備庭傳票,是不是罪很重?六個月以上? 2.我朋友是去吃麻油雞,但在警察和當天檢察官詢問時,因為他很餓吃了很多,他只說酒精含量大約是兩小品酒杯的含量,在準備庭時可以提出說明嗎? 3.需要視情況提出認罪協商嗎?
更新2:
他才因先前酒駕關五個月,103年3月出北所,101年與102年兩案合併執行為4+6=10個月,但其中4個月的部份易科罰金,6月的部份減為5個月執行,目前確定沒有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