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侵占管理費 經查獲後將錢歸還管委會 管理公司說錢還了就視同和解再告管理員也沒多大作用 真的是錢還了就算告到法院 法官也會認為已經和解而輕判嗎?

2015-11-17 8:20 am

回答 (1)

2015-11-17 2:57 pm
您好!

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所謂業務,是指基於社會分工的意義所反覆實施的行為。
刑法侵占罪之成立,於行為人將持有之物據為己有之時即已構成,即使事後悄然歸還,亦不能卸免其罪責,一般人通常均誤以為事後返還侵占物可免除責任,此乃錯誤之觀念。但返還侵占物之行為,可表示其犯罪後之態度良好,以及犯罪所生之損害已獲得回復,因此,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得為減輕其刑之參考。
法院在科以刑罰時,除考量行為人有關刑法第57條各款之情節外,如認為行為人之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得另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經減刑後,仍嫌過重者,就特定種類之犯罪,如:竊盜、侵占、詐欺或背信等,可再進一步免除其刑。
錢還了--並非視同和解,而是視其犯罪後之態度酌減其刑。

請 參考!
2015-11-17 10:58 pm
這要看板大用哪個角度來說

用法的角度 業務侵占屬非告訴乃論罪 就算和解 是未必有輕判的可能

但以公司角度 告該管理員刑事 對公司有任何利益嗎? 沒有

甚至公司還要負擔相關律師費

若版大是老闆 能把損失追回就好 難道要做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所以站在的角度不同 答案不同

當然和解 可能會給法官犯後態度良好的機會 是有可能輕判

但對公司而言 告刑事 除非為了後續的民事官司 (刑事附帶民事)

不然 我不知道公司的利益為何

收錄日期: 2021-04-11 21: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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