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個人名義投資高價不動產買賣為業的話,但超過1千萬元的所得需繳納45%綜合所得稅。 是否該另外設立公司從事這項投資活動?境內或境外?公司或獨資?需要印製股票嗎?要怎麼做才可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2015-11-11 3:15 pm

回答 (1)

2015-11-16 6:44 am
1.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是[[個人及營利事業]]但到24條規定是專講個人補份.[[[採分離課稅[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買賣後30日自動申報繳納稅款.所以無1000萬的超出稅率問題.
2.營利事業則能依24條規定.所以股東多人加收入成本費用....計算下來.所繳的稅有可能比個人持有少.但租稅規畫要用心執行.
3.公司法以該為[[是公司需要[是否印製股票].不強制了.
參考: 台中順豐會計師事務所04-24716856


收錄日期: 2021-04-11 2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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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1111071546AAxvB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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