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縱火,造成多人死亡,但無法立即找到嫌疑人,法律追訴期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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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縱火,造成多人死亡,但無法立即找到嫌疑人,法律追訴期為幾年?→縱火案為違犯刑法第173條之公共危險罪,此最之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所以其追訴權為30年。
刑法§173條,規定如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追訴權時效,則是依刑法§80條之規定,其規定如下: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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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以刑法173條第一項 或是刑法271條第一項
(因為版大沒說 對方縱火造成死亡 是故意 或是單純縱火 沒有殺人意圖)
其最重本刑 非死刑 就是無期徒刑
依據刑法80條規定 30年
如在台灣,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訴。香港刑事案件是沒有追訴期限的,只要案件未完結,法律追訴期永遠有效。
收錄日期: 2021-04-11 21: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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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1105050449AAFe2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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