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請保險業的友人查看未成年時家人代保的保單(醫療壽險),於要保書中發現瑕疵,要保書中寫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要保書所載之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例如高血壓症、腦中風、癌症…等),家人代簽署保單時6年前曾罹患癌症,所以該項勾否,因此於說明的地方並沒書寫。
問題:友人認為雖然超過5年,但還是應該要寫明,由保險公司評估風險,以免未來因癌症理賠時,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
業務員觀點:既然已經超過5年,當然可以不用寫,對於保單理賠內容完全沒問題的。
誰的觀點比較正確?我又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