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警察找上門,有人告我說我開車肇逃,過失傷害也到派出所做了筆錄,說有目擊證人記下我的車牌,但我根本不知道有發生這件事,請問接下來上法庭我該如何處理呢?又可能面臨什麼樣的刑責呢?煩請幫忙解答~謝謝?

2015-10-27 11:32 am

回答 (1)

2015-10-27 12:24 pm
✔ 最佳答案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你根本不知道有發生這事,不等於事實根本沒發生,知道是認知的問題,如有認知欠缺或低下者難道就等於現實!?
在刑法上行為有故意/過失之分別,簡單的說,過失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而且過失又分有認識的過失和無認識的過失。
或許不構成肇事逃逸,但有可能是犯過失傷害,審判是法院裡法官之職責,人證只是其一並非審判唯一依據,依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於此範圍內是可能的刑責)

應變!?無認識的過失、誠心誠意為上,能先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與其達成和解)更好,怕被獅子大開口!?就於合理的情形下協議,所謂的和解不是由對方單一方說怎樣就怎樣的。
2015-10-27 3:35 pm
:
肇事 + 逃逸 = 肇事逃逸 (無關肇事責任與否)

重點在,知不知道"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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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1 21: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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