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你根本不知道有發生這事,不等於事實根本沒發生,知道是認知的問題,如有認知欠缺或低下者難道就等於現實!?
在刑法上行為有故意/過失之分別,簡單的說,過失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而且過失又分有認識的過失和無認識的過失。
或許不構成肇事逃逸,但有可能是犯過失傷害,審判是法院裡法官之職責,人證只是其一並非審判唯一依據,依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於此範圍內是可能的刑責)
應變!?無認識的過失、誠心誠意為上,能先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與其達成和解)更好,怕被獅子大開口!?就於合理的情形下協議,所謂的和解不是由對方單一方說怎樣就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