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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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復台灣後,朝廷上為如何處置台灣爆發爭論。有的大臣反對戍守台灣,認為會增加內地人民的負擔,也可能使守將坐大,形成新的割據局面。有的大臣則認為台灣是「江浙閩粵之左護」、「東南之保障」,而且土地肥沃,物產豐富,絕不應放棄。康熙態度明確:「棄而不守,尤為不可」。對尾大不掉的憂慮,康熙的回答也很有意思:「若計到久遠,十三省又能永保為我所有嗎?」
康熙二十三年,台灣正式隸屬福建省,清廷在台灣設立地方政府,台灣軍政機構與內地完全相同,連衙門的門口也改成和內地一樣的南北朝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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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制度
與防臺政策相輔相成,清廷對台灣發展的抑制政策,主要表現在“不宜廣辟土地以聚民”的各種消極措施上。如:其一,行政建置消極滯後。清領台灣之初,設一府三縣,其時人口約10萬(不包括番社人口),到日本侵臺前的同治十三年(1874),190年間台灣人口增加20余倍,但行政建置只增加了一縣三廳,其中雍正元年(1723)增設的一縣二廳(彰化縣、淡水廳、澎湖廳)是在朱一貴起義之後,清廷為免北路空虛,以防不測,才接受蘭鼎元“添兵設官,經營措置”的建議(淡水廳治直到乾隆二十一年尚留在彰化境內),而時隔87年之後,噶瑪蘭廳的建置方提到清廷的議事日程。這種不宜闢地,建置遲緩的決策,對清代前期台灣的經濟開發影響甚大。其二,在禁止硝磺、鐵器、油棕、軍器等私自入臺的同時,清廷還實行若干嚴渡政策,不許攜眷赴臺,以限制台灣漢族人口的集聚增殖。為此,乾隆五十二年(1787)台灣林爽文起義失敗後,乾隆曾有一段絕妙的獨白,道出了清統治者的虛弱心理。其言曰:“現在林爽文等糾眾滋事,設其家屬俱在內地,賊匪等自必有所牽顧,何至敢於肆逆至此,是台灣民人禁止搬眷居住,未必非杜漸防微一法。”其三,漢番隔離之策。隨著台灣人口的不斷增長和土地的逐漸開發,漢番衝突時有發生。康熙六十一年(1722)夏,閩浙總督覺羅滿保“以沿山一帶,易藏姦宄,命附山十里以內民居,勒令遷徙。自北路起至南路止,築長墻以限之,深鑿濠塹,永以為界,越界者以盜賊論”。第一次提出了漢番隔離的邊禁措施,後經蘭鼎元上書力爭,雖未大規模遷徙,但清政府仍于雍正七年(1729)宣佈封山禁令,“飭沿山各隘立石為界,禁民深入”。乾隆二年(1737),又禁止“漢番通婚”,違者離異治罪。其四,強化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是中國封建統治者相沿已久的治民政策,清領台灣後,不僅承襲這一政策,而且進一步發展強化,變單一的陸上保甲為水陸聯保,即將保甲、汛防與稽查三者結為一體,“出則註明所往,入則查其所來”,形成東南海疆獨特的保甲制度,以維持台灣和東南海疆的封建秩序。
為控制台灣和寧謐海疆,在一系列防範和抑制政策的同時,清廷對台灣還有諸多安撫政策。如在經濟上,除重荒政、辦倉儲,採取某些輕徭薄賦的政策之外,清廷對戍臺之兵多有犒賞和補貼。如雍正二年(1724),詔曰:“台灣換班兵丁,戍守海外岩疆,在臺支給糧餉,其家口若無力養贍,則戍守必致分心,每月著戶給米一斗。……按戶給發,務使均沾實惠。”此為台灣眷米之始。七年(1729),清廷再諭,每年賞銀4萬兩,以為臺兵養贍家口之用。這樣,戍臺之兵既有兵糈,又有眷米,“所得較之內地(兵丁)倍多”,加之父母妻子皆在內地,懼于顯戮而不敢有異心,故百餘年中,台灣“有叛民而無叛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