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4-1
我們說一個人是自由.乃是當他獲有充分的德行與智慧.能很自主地做他應做的事.依從道德律.或與理想的正常人性一致的生活。在這種意義下.牢獄或鐐銬並不能剝奪他本身當一個好人擁有的自由。自由須經個人的努力才能獲得。它存在於一個人的精神或性格之中.所以它完全獨立於一切的外在環境。
4-2
我們的法律本質 不同於希臘的梭倫法典和羅馬法 也不同於近代西方的人權法案和法國人權宣言 如果一定要找到類似的觀念 那麼西方哲學家所說『自然道德法』 尤其是英國洛克所說『理性規則』倒是和我們祖先的法律觀比較接近 由於我們現代的法學家們 當他們制定新法律時 忽視了我們傳統的法律精神 以致直到今日 使國人在適應新法律上 仍然有許多心理上難以克服的困難 ^ ^"
寒 星 • 3 月前
4-3
在西方不論是希臘的古老法典,或是羅馬法,都是平民為了抵抗統治者的壓迫,剝削,經過長期的流血奮鬥,一點一滴向統治者手中爭取來的成果。這種法律包括幾點特色:
[1]保障平民的權利;
[2]限制統治者的權利;
[3]法律既是人民自己爭取來的,自然容易自動遵守,而培養出守法精神。
在中國自秦.漢以後的兩千多年中,支配法律的思想主流,是孔子的禮治為主,刑治為輔的法律觀。這種法律觀,法律只是加強禮教規律的作用而已,所以法律差不多等於刑法。禮教性的法律觀,最重大的一個特色,它不重視外力的強制,而是經由[社會化] 的過程,把禮教的規律,內化為生活的習慣,這是傳統社會的以穩定的主要力量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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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莊子所渴望的自由,與儒家雖同屬精神的自由,其意義又不太相同。儒家的自由是希望有所成就的,不但在個人人格方面要求有所成,更重要的,還要盡倫理教化的責任,所以強調精神自由,並不妨礙她去遵守道德和社會的規範。莊子的自由是衝破一切羅網的自由,是超越人間世的自由,他渴求「精神四達並流」,「遊乎四海之外」,他真正追求的是心靈的絕對自由感,因此他嚥氣人間一切文明的偽飾和是非之爭,他嚮往「魚相忘乎江湖,人相忘乎道術」的人生境界,因此人與人之間只有相忘,才能獲得心靈的絕對自由。這種自由獲得的過程,是一無止境的捨棄過程。社會的構成,文化的製作,為人間世所不可少,但在莊子看來,部過世心靈自由的桎梏罷了,因此在心理上必須予以捨棄。
中國的智慧(韋政通) - 三民書局1985
雪山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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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精神分析家佛洛姆,對這個長久以來困擾著我們的問題,做了相當深刻又極富啟示性的討論。他指出傳統的意志論者,是因為下列諸原因,使問題無法解決:(1)他們只一般性的和抽象性的說人的自由,而不是說某一個特殊個人的自由;(2)傳統的意志論者,都已為人可以在善惡之間做選擇,如果真是這樣的話,絕大多數人都是選擇善而反對惡的,但事實上沒有在善惡之間做選擇這件事。當人在一個特定而具體的行為中做選擇時,才牽涉到善惡問題。(3)他們通常是以自由與決定論相對來思考的,而不是就不同程度的傾向來討論的,實際上自由與決定論的問題,是諸種傾向和它們各自的強度之間的問題。
季康子問孔子:「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
孔子:「子為政,焉用殺?」
朱熹是宋以後對思想、風教都有深遠影響的大儒,和孔子一樣他反對死刑,但態度已不像孔子那樣堅決,蓋時代背景與社會環境,已不允許儒者一味保持理想主義的想法。朱熹能兼顧儒家精神與現實需要,對懲治強盜,反對用死刑,但必要時可以代之以肉刑。他說:昨日道間又見奉行強盜新法者,.....經貸命而再犯者殺之,似亦太過,不若斬其左足,使終身不復陸梁,全生之仁,禁非之義,並行不悖,乃先王制刑督姦知本意也。」
死刑是否必要.一般都認為需取決於國情和社會環境。死刑的有無.多少能代表一個社會健全的程度。「世無刑民」的社會.也許永遠只是一個夢想..但對於:「許多罪犯是由於家庭.學校以及社會的不健全所造成的。當一個重大罪犯被處死時.不應該只視為是件大快人心的事.我們對他應懷有歉疚.因為每一個人對社會都負有一份責任。」仍有探討的空間。譬如上述所說「社會的不健全」究竟是由那些人.事.物所造成!? 我們為何得對他懷有歉疚!?
時代背景與社會環境,已不允許儒者一味保持理想主義的想法
貧窮並不可怕 因為還有雙手可以創造生活
無知也不可怕 因為還有時間去學習和累積
可是以無知和貧窮為名義去犯罪 則後果將是無法承當的
光陰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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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有許多道理是『習焉而不察』的.只知道這樣去做就對.就好.不必追問為什麼對?為甚麼好?中國有兩句流行的諺語:「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蠻法三千.道理一個」大家都覺得這話是對的.一般人不會再去追究「理」是指甚麼?這個理是從那裏來的?
追究這些問題,是哲學性的探討,是哲學家的事。
理是人定的.也就是所謂的約定俗成.任何社會為了它的延續和繁榮.以及秩序的維持.每個人都必須接受一些公認的倫理價值或規範.這些價值和規範就是理
是神頒的,認為人間的倫理價值或規範,都是上帝的律令,我們所以要遵從它是因代表著上的的直旨意。
理是形上的.人間的倫理價值或規範.是來自天命或天理..天命或天理是宇宙本來具有的道德律.人類憑藉自覺意識把它發現或體驗出來.這就是良心或良知.超越地說.良知生於天裡.內在地說.良知就是天理
這裡所說的理、天理、和上帝的律令,都代表自然法,這是人類所以能判別是非善惡的依據,到此已不能再加追究。從中國早期詩人所說:「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就已揭示出自然法,以及良心和自然法的關係。這也正好為阿德勒的話:「自然的公正秩序這個觀念,是最古老最普遍的概念之一」,提供一佐證。
道與理是形上的真理 為禮與法提供合理化或理由化的根據 前二者是形上的自然法 後兩者是人定的人間法 後兩者的釐訂 不能違離前者 這正如基督教哲學家阿奎那所說:「每種人間的法律 就只有它從自然衍生出來的那麼多的法律本質 然而如果它有甚麼地方乖離了自然法 它就不再是法律了 僅僅只是顛倒了法律」
人間法畢竟是由人制定的,人間有不同階級的矛盾,有不同利益集團的衝突。因此由古至今,任何國家都或多或少制定了一些不符合正義的法律。
眾人皆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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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的對頭,是鎮制性的權力,要得到這種自由,必須將權力的使用納入客觀的制度,給予權力者以合法的限制。
道德自由的對頭,是由放縱各種欲望而引起的罪行,罪行是個人喪失自主,自貶為情慾奴隸的結果。傳統哲學家多數都認為,人要發揮道德自由,對自己的言行能自作主宰,必須克制私慾,從孟子起,所有的心性功夫,幾乎都是環繞著這一點。在這個意義上,只有在道德上有成就的,才算是自由人。
海波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