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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見供參…
依題目內容所敘
舅舅的繼承人只剩下旁系親屬的兄弟姊妹(版主母親)而已!
如果版主母親要拋棄繼承,應在三個月內前往舅舅戶籍所屬的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就算沒有拋棄繼承,依現行的法律,也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換言之,最多就是沒有遺產可取得,不會因此而使繼承人承擔債務。
至於版主及父親二人與舅舅之間,互無繼承關係存在。
相關法律供參: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48: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1174: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