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任用後需簽一年約,如未滿一年離職,要賠一個月薪水,沒有提前說要二個月
說是因為訓練新人關係,請問這合理嗎?
新人報到的表單標示說,試用期為雇主評估新人是否適任決定要不要用
如果還在試用階段,新人因其它原因(不適合、薪水少等等理由)提出離職是否合法?
更新1:
公司說試用期後確定任用後要簽一年約,是符合勞基法 我想知道是真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