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將其臉書貼文(包括乙方姓名 + 大頭貼)截圖貼至自己的臉書塗鴉牆(設定公開)
並公開侮辱,內文字眼包含***、垃圾話、宅男/女 等等,並在內文直接公布乙方曾就讀的校名跟縣市,也在底下留言暗示跟乙方住同縣市的人,乙方所居住的鄉鎮
然後
底下其他留言者
留言內容字眼包括 醜人多作怪 **,並跟甲方一起稱呼乙方為"牠"
這樣可以反截圖提告嗎?
更新1:
主要的事主雙方都已滿20歲了 底下留言的幾個有幾個也已經是成年人了 那如果甲方又把乙方的另一篇文章截圖 但這次沒有截到照片跟姓名,卻貼在自己新一篇羞辱乙方的文章留言內呢? 這樣也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