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居住公寓大廈,於第1樓購買的平面停車位,停車位上方多處滴漏不明液體(因為已滴到汽車引擎蓋上,經洗車打蠟仍有痕跡),經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反應,均未獲答覆及處理,住戶是否可以提告?
二、 公寓大廈地下室應為防空避難所,是否可規劃成機車停車位並收取費用?
上述問題跪求答案及依據法源。
收錄日期: 2021-05-04 02: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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