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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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制
三長制是北魏中期為控制戶籍,及取代宗主督護制而實行的基層政權組織。太和十年(486年),給事中李沖建議實行三長制。內容包括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稱為三長。三長必須由鄉里中能辦事而又謹守法令的人擔任,其職責是掌握鄉里人家的田地、戶口數量,徵收賦稅(戶調),調發徭役,維持治安。廢除宗主督護制和實行三長制,沉重打擊了世家大族的利益,因而遭到不少守舊派的反對。但在北魏文明太后、孝文帝和李沖等執政大臣的堅持下,三長制得以繼續實施。三長制之行,加強了中央集權,使所徵租調有所根據及確立準則,加上大量的隱匿戶得以清查,因此數年間,國家財政收入增加了幾倍,社會經濟有所恢復和發展,一時天下稱為便利。北魏後來的均田制,就是在三長制的基礎上推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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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北魏初年,在宗主督護制下,官府對轄區內的戶籍、田數都無從掌握,徭役、賦稅也無從徵調。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實行均田制,經東魏、西魏、北齊、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年)始廢弛。均田制是由代北實行的計口授田演變而來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四點:一‧男子十五歲以上,受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婦人受露田二十畝,分露田時會加倍或加兩倍授給,以備休耕;身死或年滿七十歲,須還露田於官,桑田則為世業田,不須還官;按照規定,桑田內要種植一定數量的桑、榆、棗樹等,至於不宜蠶桑的地區,則改受麻田,當中男子十畝,婦人五畝。二‧露田、桑田均不得買賣,但「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三‧奴婢受田數量和辦法與農民相同。他們可得壯牛一頭,田三十畝,但不再給桑田。四‧地方官吏各隨在職地區給予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新舊任相交接,不許出賣。
均田制實施初意為按口授田,平均地權,但由於地主擁有大量私屬奴婢,加上他們又多隱瞞土地,以致所分的田土超過了法令所限,令到農民所得的土地達不到應受的額。但均田制在當時還是有積極意義的,如規定每戶佔有土地的數量,規定不准買賣,這些規定在一定的時間內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強大族兼併土地。國家公開授田,可以招徠流民和豪強大族控制下的依附農民,有助於開墾荒地,發展生產。自耕農增多,戶口滋殖,有利於國家徵收賦稅和調發徭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