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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均田制,乃沿曹魏屯田及西晉占田之法而來,經北魏、北齊之改良,至唐乃成一代之法。
漢末天下大亂,糧食供應不足,軍糧不繼,曹操乃下令屯田於許,大獲豐收,乃推行至各地。賦稅方面,魏武帝時,下令「收田租,粟四升,戶絹二疋」。田租戶調之名,乃沿用至唐。
西晉佔田之法,則規定男子一人占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他之丁男、丁女授田各有差。凡受田之戶,十五畝收租四斛,戶調則丁男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是則西晉之占田制與唐均田制及租庸調制同規定男女占田課田數目,規定百姓之占田上額,按丁男女課田收租,按戶收調。
晉未天下大亂,人口減少,北魏統一北方後,為「無令人有餘力而地有遺利」,亦欲以安置南來之鮮卑人,而漢化之鮮卑貴族亦欲實踐儒家之為民制產精神,乃實行了均田制。規定一夫受田八十畝,婦人四十畝,丁牛六十畝,奴婢依良丁,二易之田倍之,以供耕休及還受盈縮。人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還田。北齊繼之,稍有更異。「一夫受露田八十畝,限止四牛。每丁給永業田二十畝為桑田,其田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通典.食貨》)
隋代均田
〈〈隋書.食貨志〉〉記開皇二年(5 82)文帝頒行均田令:
「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頃。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癬田,以供公用。」
隋制十八歲為「丁」,二十一歲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並課役,六十歲則還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北齊之數。(見上文)而貴族官吏有受田之優待,永業田可多至百頃,職分田五頃。故隋之均田己略為變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