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A客戶做專案但開裡發票卻是另一間公司該如何寫切結書?
回答 (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記帳士為您處理稅務問題。
參考: 房佑璟律師 顏寧律師
1.依稅捐稽徵法與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處罰.樓上回答已足部贅言.
2.以您所數應該是[[勞務承攬]]如果開立者與收款者皆是[[實際承作者]].則聲明書或改合約或轉包合約或切結書[[寫明實際承作者為開立發票者]].則以核實課稅原則理念.可.
參考: 台中順豐會計師事務所04-24716856
此情形寫切結書是沒有用的哦!
因為貴公司與A公司簽約,卻開其它公司的發票請款,這極有可能是跳開發票的問題,如被查獲貴公司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以要求A公司開立自己的發票作請款,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
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收錄日期: 2021-04-11 21:11:5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50908230936AAfVv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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