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是銀行行員,因經營當鋪的A小姐收了一張B先生給他的票據(該票據為指名C先生禁止背書轉讓的一張票據),請我入到她的帳戶中,因為過程中C先生都知情,所以我因便宜行事而違反了作業程序(並無讓公司有任何金錢上的損失),將票據入到A小姐的帳戶中。
而後因C先生與B先生有金錢上的糾紛在訴訟,導致我與A小姐因禁止背書轉讓這張票據為何轉入他人帳戶中被以證人身份傳喚,第一次開庭當事人皆都到場,當天也對檢察官說明是由,針對個人部分是屬於作業上的過失,並無任何刑責上的問題。
事後得知A小姐再一次以證人身分被傳喚並無傳喚我到場,可是檢察官卻只以A小姐的口述發了一張行文至我們總公司,說我擾亂金融秩序,圖利他人因此被公司免職
本人在公司服務15年在5年就要退休了,實在沒必要圖利他人,但公司卻以檢察官的行文內容來斷定我與A小姐有利益上的勾結,不當得利,圖利他人的罪刑加罪於我,更在無預警的狀況下直接開除我,累計15年的年資沒了,退休金也拿不到了,連基本的遣散費都沒有,本人並無被傳喚也無看過行文內容卻直接被公司定罪感到不服。
我是個單親媽媽,家裡還有兩個小孩要養,違反作業程序需要懲處這點我接受,但以公司上的法則來說罪不致於免職,導致我免職的導火線就是那張檢察官說我圖利他人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行文,也因為這樣連基本的遣散費都拿不到,也因為這樣的控訴未來也無法在金融業生存。
我想問的是
@檢察官可以憑著證人口述,且並無傳喚我,而我也並非被告和完全沒和我求證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以行文方式發函至我們總公司定我的罪責嗎?
@而總公司是否又能以這張完全沒求證過的函文定我的罪將我免職嗎?
@我基本的遣散費也真的都討不到了嗎?